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54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542號

原告
華妃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無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