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5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542號
- 原告
- 華妃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婉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無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