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542號原 告 華妃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無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