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626號原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全 被 告 宏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玉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瑞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