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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
    李麗玉

  • 被告
    宏瑞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6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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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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