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6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玉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