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70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名文企業社即陳叙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1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52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