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林晏慶
- 原告林鈺真
- 被告陳秀美、慶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828號原 告 林鈺真 訴訟代理人 林謝美梅 被 告 陳秀美 被 告 慶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慶 訴訟代理人 張羽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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