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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830號

返還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830號

原告
曹月霞
原告
陳漢陽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臻蓉 住同上
原告
陳秀圓 住新竹縣○○市○區○○路0段000巷00
原告
訴訟代理人
陳運金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被告
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桐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設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15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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