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869號原 告 曾俊源即心生活創意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永泰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