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1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泰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國泰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特美品牌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2,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