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738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賀晟建材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賀晟建材有限公司、冠進工程有限公司、冠均開發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 萬4,000 元,應繳裁判費8 萬8,912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 萬8,41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