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9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文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105年度北簡字第1595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3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6年3月15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06年4月6日,上訴人遲至106年6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