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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692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692號

原告
科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經濟部工業局發支付命令,惟經濟部工業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8,735 元,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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