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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69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6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立傑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廖金蔥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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