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6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6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傑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瑞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廖金蔥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