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75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陳正旗
原告
陳正榮
原告
陳瑩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複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被告
全國藥品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莉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明家
被告
楊錫登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捌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拾叁萬肆仟肆佰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叁仟貳佰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肆拾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 1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街00號1至4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9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48,000,000元【計
  算式:每月租金400,000元×12月÷10%=48,000,000元】。
二、訴之聲明第 2項原告請求被告自104年11月4日起至返還上開
  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 400,000元,為附帶請求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訴之聲明第 3項原告請求被告全國藥
  品企業有限公司自104年11月4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
  日給付原告66,667元,為附帶請求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併算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000,00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