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751號
- 原告
- 陳正旗
- 原告
- 陳正榮
- 原告
- 陳瑩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重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智炫律師
- 被告
- 全國藥品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莉莉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楊明家
- 被告
- 楊錫登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捌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拾叁萬肆仟肆佰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叁仟貳佰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肆拾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 1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街00號1至4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9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48,000,000元【計 算式:每月租金400,000元×12月÷10%=48,000,000元】。 二、訴之聲明第 2項原告請求被告自104年11月4日起至返還上開 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 400,000元,為附帶請求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訴之聲明第 3項原告請求被告全國藥 品企業有限公司自104年11月4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 日給付原告66,667元,為附帶請求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併算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