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 原告
- 張碧娟
- 訴訟代理人
- 張相源
- 被告
- 羚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演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事件,而被告所在地設於桃園市桃園區○○路000 號11樓之16,有被告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且本件所涉租賃物所在地亦在桃園市,有房屋租賃契約在卷可佐,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