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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原告
張碧娟
訴訟代理人
張相源
被告
羚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演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事件,而被告所在地設於桃園市桃園區○○路000 號11樓之16,有被告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且本件所涉租賃物所在地亦在桃園市,有房屋租賃契約在卷可佐,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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