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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9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本川
訴訟代理人
錢湘煜
被   告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肆佰陸拾伍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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