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9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97號
- 原 告
- 即反訴被告
- 第一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本川
- 訴訟代理人
- 劉恒佐
- 李正隆
- 反訴被告兼
- 上一人訴訟
- 代理人
- 錢湘煜 住新北市深坑區阿柔洋38之7號3樓
- 居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 被 告
- 即反訴原告
- 陳文章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 訴訟代理人
- 王耀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反訴原告應於民國106年6月20日前補正說明「匯豐蘆洲廠結帳清單」(金額1萬7,979元)所示牌照號碼及客戶名稱為何與反訴原告之車牌及名稱並不相同?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