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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 當事人
    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072號參 加 人 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輔助被告,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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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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