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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072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周美雲

參加人
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輔助被告,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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