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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10號

原告
傑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瑋
被告
鑫興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興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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