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陳敬瑋、林維詩
- 原告傑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鑫興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10號原 告 傑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瑋 被 告 鑫興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興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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