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鄧德倩
- 原告陳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1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昱如 陳昱婷 陳欣怡 晨瑋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簡碧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3,1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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