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3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358號
- 原告
- 黃琇瑜即家誠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佑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6,265 元,應繳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