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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51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514號

原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伍思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武麗玲
訴訟代理人
宋秀香
被告
柏鴻土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炳煌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參加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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