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5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514號
- 原告
-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永鴻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伍思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武麗玲
- 訴訟代理人
- 宋秀香
- 被告
- 柏鴻土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姜炳煌
- 訴訟代理人
- 謝宜庭律師
- 參加人
-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