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7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778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沖本一德
- 被告
- 觀星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詹英祺
- 被告
- 張雅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 日所為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四行「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 日所為之105 年度北簡字第2778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