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9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954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周奉立
- 被告
- 三壘手兒童服飾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黃守田
- 被告
- 陳姿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