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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9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954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告
三壘手兒童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守田
被告
陳姿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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