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0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058號

原告
天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愛珠
訴訟代理人
楊雅雯
被告
鄭希凱
訴訟代理人
陳敬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兩造間所簽訂之錄製On My Way教學影片合約,請求損害賠償,依前揭合約第10條:「……;雙方履行本合約訴訟時,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名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