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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061號

給付修繕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061號

原告
采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順
被告
廖敏德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民國106年7月10日前,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一)承租之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104年8月底至104年12月間是否仍有漏水情形?請提供相關證據說明。(二)新立工程有限公司之報價單中有關:1、拆除工程:①1F騎樓電線電燈拆除、②1F騎樓走道天花板拆除、③廚房南亞天花板拆除、④1F6分天花板木地板拆除、⑥1樓後陽台屋頂排水槽、⑦2F屋頂烤漆板拆除、⑧騎樓天花板水泥漆剝落。2、雜項工程:①1F電動捲門門箱、骨架腐斷、塌下修復、③4F廚房天花板修復、④1F頂木天花板更新、⑤2F更換烤漆板、⑥2F鐵屋拔釘、刨除矽康膠抽換自攻釘、⑦不銹鋼(舊)排水槽安裝。⒋水電工程:②1F廁所洗手台更換冷熱水龍頭、③1F廁所洗手台更換手按排管、④1F騎樓燈具安裝、⑤1F廚廁所燈具安裝、⑥騎樓燈具線路、開關安裝等,於修復前損壞之證明及修復後之證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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