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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061號

給付修繕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0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采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敏德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 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2萬3,657元【計算式:聲明43萬2,040元-勝訴20萬8,383元( 原判決主文已於107年4月11日裁定更正上訴人勝訴部分為20萬8,383元)=22萬3,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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