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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 被告
    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07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2,7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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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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