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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097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097號

原告
京華世界尊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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