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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097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097號

原告
京華世界尊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1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 年3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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