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邢雨秋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邢雨秋為外籍人士,應查報其年籍資料及國內外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