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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邢雨秋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邢雨秋為外籍人士,應查報其年籍資料及國內外住居所。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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