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俊強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樂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邢雨秋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邢雨秋為外籍人士,應查報其年籍資料及國內外住居所。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