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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林樂萍、邢雨秋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宏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邢雨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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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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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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