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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告
宏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邢雨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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