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宏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邢雨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