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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19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翁毓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94號

原告
宇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強
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複代理人
邱冠文律師
被告
咪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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