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471號
- 原告
- 致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宜瑄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妏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莉雅律師
- 被告
- 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火金
- 訴訟代理人
- 謝佩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建字第四○七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存證信函向被告主張以工程款抵銷本件本票擔保之債務(見本院卷第118至122頁),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40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均請求在本院105年度建字第40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後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244頁),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