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526號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統源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沐村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參加人就原告林世俊等人與被告臻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為輔助被告而聲請為訴訟參加,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二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