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526號原 告 林世俊 黃士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仁翔律師 蘇清文律師 被 告 臻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成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參 加 人 統源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沐村 訴訟代理人 王小玫 潘兆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項之 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 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 項第6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經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10日 具狀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劉宇霖續行準備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劉宇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