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黃智能
- 原告双星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800號原 告 双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能 一、上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眾影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2,4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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