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19號 原 告 大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勝輝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萬5470元,應繳裁判費2萬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萬90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