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19號
- 原告
- 大廣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李勝輝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7萬5470元,應繳裁判費2萬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萬90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北簡字第419號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7萬5470元,應繳裁判費2萬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萬90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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