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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大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勝輝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7萬5470元,應繳裁判費2萬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萬90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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