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3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343號
- 原告
- 創味活海鮮
- 法定代理人
- 莊珉呈
- 被告
- 三菱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暐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菱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柒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柒佰貳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