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3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賢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利益償還請求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76,300元,應徵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北簡字第43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利益償還請求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76,300元,應徵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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