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利益償還請求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郭麗萍
- 原告施賢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34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賢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利益償還請求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76,300元,應徵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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