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7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727號
- 原告
- 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志
一、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6,88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