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727號原 告 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志 一、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6,88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