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7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773號
- 原告
- 游人豪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7,528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4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