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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翁毓潔
  • 法定代理人
    曾尾

  • 原告
    淳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80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淳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尾 訴訟代理人 甘宥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0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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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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