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80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淳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尾 訴訟代理人 甘宥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0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