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8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8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淳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尾
- 訴訟代理人
- 甘宥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