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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8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翁毓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8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淳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尾
訴訟代理人
甘宥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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