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損害債權之金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86號 原 告 郭婉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損害債權之金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福華 附表: ┌──┬──────────┬───────────────┐ │編號│補正事項 │ 說 明 │ ├──┼──────────┼───────────────┤ │ 1 │被告正聲廣播股份有限│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 │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名、住所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 │ │ │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 │ │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 │ │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 │ │ │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 │ │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 │ │ │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 │ │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 │ │ │ │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 │ │ │ │、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 │ │ │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記載被告正│ │ │ │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 │ │姓名、住址,應予補正。 │ ├──┼──────────┼───────────────┤ │2 │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 │ │聲明及訴訟標的 │應確認損害債權之金額並賠償因損│ │ │ │害債權之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失」,│ │ │ │惟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為不同訴│ │ │ │訟標的,本件被告有3人,原告請 │ │ │ │求確認損害債權之金額,究請求何│ │ │ │被告應確認何人債權?金額為何?│ │ │ │又原告請求賠償因損害債權之侵權│ │ │ │行為所受損失,究請求何人賠償損│ │ │ │害?賠償之金額為何?原告請求之│ │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均│ │ │ │有不明,應予補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