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86號
- 原告
- 郭婉蘋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芸蒨律師
- 被告
-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本善
- 法定代理人
- 上二人共同 陳樹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台灣藝術市集協會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余柔靜 住臺北市○○區○○街0巷0號5樓
- 訴訟代理人
- 賴建宏律師
- 號 號7樓
- 10499台北郵政第37之56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損害債權之金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8日下午4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105年10月26日準備二狀追加台灣藝術市集協會為被告,各被告請就此表示意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