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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86號

確認損害債權之金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郭力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86號

原告
郭婉蘋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芸蒨律師
被告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本善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陳樹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台灣藝術市集協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柔靜 住臺北市○○區○○街0巷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號          號7樓
10499台北郵政第37之56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損害債權之金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8日下午4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105年10月26日準備二狀追加台灣藝術市集協會為被告,各被告請就此表示意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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