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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翁毓潔
  •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梁興吉

  •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遠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368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蔡適帆 周裕盛 被   告 遠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興吉 蕭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所為之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43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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