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3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368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沖本一德
- 訴訟代理人
- 蔡適帆
- 訴訟代理人
- 周裕盛
- 被告
- 遠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興吉
蕭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所為之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43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