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689號原 告 及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英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參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肆拾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