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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6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689號

原告
及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英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參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肆拾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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