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8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8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巧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嘉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肆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