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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葉詩佳
  • 法定代理人
    李巧如、王子嘉

  • 原告
    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89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巧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嘉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肆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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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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