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2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293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俊強
- 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忠源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