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293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忠源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