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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293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忠源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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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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