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311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靈舞(本名: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