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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姚水文

  • 原告
    黃靈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311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靈舞(本名: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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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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