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邱振峰
- 被告堡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4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壹佰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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